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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4-01-22 | 點閱數: 48

轉知市府113年1月19日府人給字第1130160266號函轉銓敘部113年1月18日部退五字第1135657372號函,「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3年1月12日修正發布

旨揭修正重點簡述如下:
一、調增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致受傷、失能及死亡慰問金發給標準,並就受傷慰問金發給標準進行部分簡化整併。(第1項)
二、參酌中央法規標準法從新從優原則,明訂本次修正施行前,事實發生時已符合發給慰問金條件而尚未申請或已受理申請尚未核定發給之案件,得依修正後之發給標準辦理。(第5項)

修正法規內容及修正總說明、對照表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