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年11月22日總處給字第1134002353號函辦理。
二、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9年3月28日79局肆字第12710號函及84年6月15日84局給字第19809號書函規定,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費用,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不予給付部分,同意由其服務機關核實補助。爰「因公傷病」、「住院」及「健保不給付並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醫療費用」為請領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以下簡稱住院醫療補助)之必要條件。
三、基於加強對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人員之醫療照護,並減輕其醫療費用負擔,依人事總處113年9月27日召開「精進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醫療照護工作圈會議」結論補充上開住院醫療補助規定如下:
(一)補助對象包含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退休或離職後,就同一傷病請領住院或門診繼續醫療自付費用者。
(二)醫療補助項目包含「同一傷病住院前之急診、門診費」、「掛號費」、「依醫囑使用之輔具費用(已獲政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並均由各機關視預算經費編列情形及個案事實狀況審酌是否補助,且得考量其財政狀況給予部分補助或自訂補助上限。
四、為彰顯本府照護因公傷病員工之美意,緩解其醫療重擔,爰依上開人事總處住院醫療補助補充規定,訂定規範如下:
(一)現職員工:核實補助。
(二)退休(職)及離職員工:每年補助上限為20萬元,補助年限最高7年。
五、是項住院醫療補助所須費用自本府退撫統籌經費「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項下支應;教育局及所屬機關學校由教育發展基金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六、檢送人事總處113年11月22日總處給字第1134002353號函、113年12月25日總處給字第1134002490號函及「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相關函釋一覽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