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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市府115年4月1日府人力字第1150441777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勞動部115年3月20日勞動條4字第1150147931號函,有關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疑義
有關勞工「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已於115年1月1日施行,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合併計算不得超過30日。於適用該新制度下,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之申請疑義簡述如下:
一、依規定申請「未滿30日」育嬰留職停薪者,其申請日數應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之。意即同時育有2名未滿3歲子女之受僱者,可分別申請每一子女各30日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合計可申請60日。
二、申請非以「日」為單位,以30日以上未滿6個月或6個月以上期間之育嬰留職停薪者,次數應合併計算,以最幼子女受撫育期間申請2次為限。
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者,每一子女合計可各請領最長6個月津貼及薪資補助,不因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及次數合併計算與否,而影響其津貼及薪資補助可請領之期間。
詳細函釋請參閱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