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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客家委員會 111 年 11 月 8 日客會傳字第 11168004783 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客家基本法保存與創新客家文化之規定,並依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2001 年「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之精神,鼓勵及促進
地方政府、學校、法人與人民團體以客語表現文化藝術多樣性,提升客庄藝文能量,推展客家文化力,客家委員會業於 110 年 11 月 5 日公
告「客家委員會推展客家文化力補助作業要點」在案,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第 4 款規定廢止旨揭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