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六條修正總說明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定之,並自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發布施行以來,歷經三次修正。茲為擴增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以下簡稱本準備金)國外投資限額,以增加操作彈性、提升運用收益及分散國內單一市場風險,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放寬本準備金外匯存款及國外投資比率上限,將原投資限制中之運用範圍涉及存放外匯存款及國外投資者,必須符合「其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四十五」,修正為「其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