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左鎮國小附設幼兒園收退費基準
施行日期:109年 02 月 11 日至 109 年 06 月 29 日止
一、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 108學年度收托年齡(採學齡制):
(一)大班 102年 9 月 2 日至 103 年 9 月 1 日。
(二)中班 103年 9 月 2 日至 104 年 9 月 1 日。
(三)小班 104年 9 月 2 日至 105 年 9 月 1 日。
三、教保活動起迄日:第 2 學期自 109 年 2 月 11 日至 109 年 6 月 29 日止。
四、本園各項收費如下:
(下學期)
收費項目 |
期間 |
3歲 (學齡) |
4歲 (學齡) |
5歲 (學齡) |
備註 |
學費 |
一學期 |
2-4足歲幼兒入學免收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
一學期學費5,000元,此項學費由教育部給予補助。 學費補助方式: □等政府撥款至本園後,再轉發家長。 □入園即免收學費 |
||
雜費 |
期 |
468 |
468 |
468 |
|
材料費 |
期 |
1216 |
1216 |
1216 |
|
活動費 |
期 |
795 |
795 |
795 |
|
午餐費 |
期 |
3276 |
3276 |
3276 |
|
點心費 |
期 |
3276 |
3276 |
3276 |
|
學期收費總額 |
9031 |
9031 |
9031 |
|
五、退費基準:
(一)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學費、雜費:
a.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b.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c.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d.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2、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
間者,按離開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二)辦理退費之基準日,應以幼兒實際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日為準。
(三)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六、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
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七、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
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八、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補假日及調整放假日)以上,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項目,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調整放假日不予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