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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教育局 110年 12 月 10 日第 1101491782 號奉核簽辦理。
- 配合 111 年度臺南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餐點費標準修正,教育局訂定餐點費辦理原則如下:
- 中央補助計畫,所需餐點費金額超過 80元需於簽稿敘明,並依中央核定結果動支,如報部概算表僅核定 80 元,則僅能實支 80 元,不得勻支。
- 純市款計畫,以 80元為原則,如為招待長官、外賓或重要人士(例如:中央、外縣市或國外交流貴賓),所需餐點費金額超過 80 元,請專案簽奉核准。
- 不論經費來源,皆不得超過 100元上限。
- 上揭規定自 111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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