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轉知所屬駕駛及使用公務車輛之同仁,應確實遵守「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之規定,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機動車輛於下列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一、公私立停車場。二、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三、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邇來發現部分駕駛公務車同仁待車時間逾三分鐘,?未關閉引擎,爰請轉知相關人員確實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