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3 年 9 月 18 日本府第 176 次市政會議臨時動議第二項決議事項辦理。 二、各機關單位應確實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由各主管本於權責審酌加班之必要性,覈實指派或核准,另加班費之支領亦應覈實支給,不得有浮報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