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 103 年 10 月 28 日台內移字第 10306063585 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文增列第 3 項規定:「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現職人員,不得從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 三、本修正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 http ://gazette.nat.gov.tw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