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112 年 3 月 24 日南市衛國健字第 1120043578D 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治法日前已修正公布,重點概述如下:
- 禁止以自動販賣、電子購物等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販賣(第 8 條)。
- 禁止特定之促銷或廣告行為(第 12 條)。
-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第 14 條)。
- 任何人不得供應予未滿 20 歲之人(第 17 條)。
- 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標示面積由 35%增加至 50%。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用之添加物,以避免誘使吸菸者產生愉悅感或誤以為加味菸較不具危害,或使兒童及青少年因好奇而接觸菸品。
- 禁止吸菸之年齡由未滿 18 歲,提高至未滿 20 歲。
- 擴大禁菸場所:大專院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於獨立區隔之吸菸室外,不得吸菸。
- 加重罰責。
三、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https://p.tainan.gov.tw/eRHPe2 。
四、檢送菸害防制法修正重點 1 份。(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