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
一、為辦理急難慰問金之發放,減輕學生及幼兒家庭經濟負擔,本局業於110年6月30日發布「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及幼兒園急難慰問金發給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先予敘明。 二、倘學生(幼生)如有本要點所載明之情事,需向本局申請急難慰問金者,請確實依照本要點規定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避免補件情形產生。 三、檢附應備文件一覽表、申請資料參考範例,本校代為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