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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2月21日臺教資(六)字第1050179868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規定為經濟部依據「能源管理法」第12條修正,請確實遵照該規定辦理。
三、本案倘有疑問,請洽經濟部承辦人葉光哲先生,電話:(02)27721370分機648,E-MAIL:kcyeh@moea.gov.tw。
四、檢附經濟部原函、經濟部公告、修正規定、附表1-工業及其他生產性質行業、附表2-火力發電廠、垃圾焚化廠、汽電共生廠、附表3-非生產性質行業、附表4-進口煤炭用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