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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鎮宇 - 學務 | 2017-06-26 | 點閱數: 428

 

臺南市東區東光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105 年 1 月 13 日校務會議通過

  • 本要點依:
  1. 國民教育法第二十點之一第一項。
  2. 教育部 96 年 6 月 22 日台訓(一)字第 0960093909號書函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3. 中華民國 104年 9月 24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040966264A 號函頒之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訂定之。
  • 獎懲與輔導作用意在鼓勵或糾正學生行為,培養學生優良品德,其實施應把握下列原則︰

(一)以獎勵及積極輔導方式導正學生行為。

(二)以公開獎勵方式作為學習楷模,視學生個別差異適當懲罰。

  • 學校辦理學生獎懲與輔導時,力求審慎客觀,公正合理處理。獎懲之輕重應參酌下列因素,以為標準︰

(一)年級之高低。

(二)身心之狀況。

(三)動機與目的。

(四)家庭之因素。

(五)平日之表現。

(六)初犯或累犯。

(七)行為後之表現。

(八)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 學生發生違規行為,宜由導師先予妥適處理。學校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時,應知會該生導師。
  • 學校為辦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其委員應包含行政代表、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獎懲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校長邀集訂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1. 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表

行政代表 4

教師代表 4

家長代表 2

含學務主任輔導主任生教組長輔導組長

含低高年級代表各 1教師會代表 1

含家長會長,志工團長

  • 獎懲會由學務主任擔任主任委員,輔導主任為副主任委員。
  • 學校對學生之獎勵、懲罰與輔導措施如下︰

(一)獎勵︰

1.口頭嘉勉。

2.公開表揚。

3.獎狀或獎品。

4.依學校自行訂定之獎勵措施(榮譽制度等)為其他特別獎勵。

(二)懲罰與輔導︰

    1.勸導改過或口頭糾正。

    2.課餘校內公共服務。

    3.列入學生在校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4.對於學生之不當行為表現,教師除得依學校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採取一般管教措施,並得視情節選擇下列各款之輔導,以導正學生行為︰

   (1)實施個別輔導。

    (2)轉介輔導。

    (3)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協助指導或帶回管教。

    (4)改變學習環境

    上述措施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惟在執行改變學習環境前,應經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獎懲委員會並得依學校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採取特殊管教措施

  • 獎懲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議。獎懲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 獎懲會審議學生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意見及列席說明之機會
  • 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俾利學校依一定程序辦理獎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