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東區東光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105 年 1 月 13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以獎勵及積極輔導方式導正學生行為。
(二)以公開獎勵方式作為學習楷模,視學生個別差異適當懲罰。
(一)年級之高低。
(二)身心之狀況。
(三)動機與目的。
(四)家庭之因素。
(五)平日之表現。
(六)初犯或累犯。
(七)行為後之表現。
(八)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行政代表 4人 |
教師代表 4人 |
家長代表 2人 |
含學務主任、輔導主任、生教組長、輔導組長。 |
含低、中、高年級代表各 1人;教師會代表 1人。 |
含家長會長,志工團長。 |
(一)獎勵︰
1.口頭嘉勉。
2.公開表揚。
3.獎狀或獎品。
4.依學校自行訂定之獎勵措施(榮譽制度等)為其他特別獎勵。
(二)懲罰與輔導︰
1.勸導改過或口頭糾正。
2.課餘校內公共服務。
3.列入學生在校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4.對於學生之不當行為表現,教師除得依學校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採取一般管教措施,並得視情節選擇下列各款之輔導,以導正學生行為︰
(1)實施個別輔導。
(2)轉介輔導。
(3)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協助指導或帶回管教。
(4)改變學習環境。
上述措施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惟在執行改變學習環境前,應經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獎懲委員會並得依學校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採取特殊管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