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登革熱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 15 次會議市長裁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8 條,應針對到場配合噴藥防疫工作時間准予公假,最多半日至一日。爰此,同仁因配合防疫工作 (住家噴藥),應由服務機關學校參酌通知單上的預定噴藥時間核給公假半日為原則,惟如因特殊事由(如原訂噴藥時程為上午,而實際噴藥時間延誤至下午)則得覈實核給公假 1 日;另住家噴藥之前置及後續處理時間非為公假核給之考量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