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本府教育局政風室 257058 號公告。
一、依據本局政風室 114 年 3 月 3 日受理人民陳情檢舉紀錄表辦理。
二、重申本局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人民陳情檢舉案件,基於公務機密維護職責,除不得於對外公文內容揭露陳情(檢舉)人姓名資料外,另建請採密件方式辦理。
三、倘案件辦理過程或案件內容涉及之法規訂有保密規定而未遵守,恐有觸犯刑法第 132 條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虞,相關法規概述如下:
(一)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第 2 項:「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8 點:「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
(三)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第 17 點:「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各機關應予保密並防止個人資料及陳情內容被竊取或洩密。」
(四)刑法第 132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 項)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 2 項)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 3 項)
四、前揭法規係採例示列舉,請各機關學校同仁務必遵守,並請遵守職掌業務之相關保密規範,以免衍生違法情事,致涉及法律責任及影響機關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