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14 年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創新提案競賽實施計畫」(下稱創新提案)(附件 1 )辦理。
二、創新提案除首長不得為提案人外,由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員工,以個人或團體(二至六人)方式提案。
三、本計畫由研考會設立評審小組進行評審,並提供獲獎提案人行政獎勵,請鼓勵所屬踴躍參加。
四、各機關學校應對所屬員工之創新提案進行審查,除有本計畫不受理之情形外,應於期限內擇優並彙整,參照提案格式(附件 2 )並連同切結書(附件 3 )於本( 114 )年 11 月 30 日前函送研考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