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府 106 年 1 月 9 日府衛國健字第 1060037202 號公告本市 315 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周邊環境為本市指定禁菸吸菸場所案(諒達),更正該公告之依據法條條號及附件登載勘誤,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二、引用菸害防制法對指定公告禁菸場所,乃依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原公告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係為誤植,檢附勘誤表 1 份,修正旨揭公告依據為「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辦理」。
三、旨揭公告附件 105 年公告校園周遭環境禁菸(二)、(三):校門口、家長接送區、人行道之名冊編號 66-80 之行政區及學校勘誤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