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即日起開始收件,收件至 108 年 5 月 23 日止。
二、申請者請填寫積分表,備妥相關證件、獎狀、佐證資料(正、影本),依作業細則【附件三】規定之方式整理,未依規定整理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者若有非政府機關主辦之國際賽、全國賽獎狀,請出具申請者參賽組別之原始參賽名單。( 國際賽應至少有三國以上之參賽者,全國賽應至少有五個縣市以上之參賽者。)
四、可參考作業細則附件二斟酌是否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