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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婉婷 - 人事 | 2016-02-24 | 點閱數: 1840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9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40866152 號函辦理。

二、臨時人員文康活動相關費用依行政院主計處 93 年 5 月 31 日處實一字第 0930003416 號函規定,實際執行時得於各校(園)已編列之文康活動費預算額度內運用。
三、教育部專款補助提高教師員額編制增聘 1.65 師之代理教師,茲因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 學年度提高國小教師員額編制至每班 1.65 人計畫」明訂可支用項目為薪資、勞健保及勞退金,爰前揭人員之文康活動費自 104 學年度起不得於該筆補助款項下支應。
四、各校(園)進用中央專款補助人員時,請逕向補助核定單位確認是否得自該款項下支應或容納文康活動費,若否,得於各校(園)已編列之文康活動費預算額度內運用。
五、契約進用教保員及專任輔導教師係屬正式教職員,約僱營養師為約僱人員,均得申請文康活動費,惟是類人員之經費來源若無編列該筆預算,請自其他預算科目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