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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惠玲 - 學務 | 2016-03-02 | 點閱數: 645

說明:
一、依據環境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機關(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50%之財團法人所有在
職員工(為其投保且當年度工作滿三個月)與在校師生,應
於每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參加 4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 1
月 31 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提報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及計
畫。
二、倘違反前開規定,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
者,處新臺幣 5,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並令其有
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
以下環境講習。
三、依本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 8 條規定,本府所屬單位所有
員工及師生均應每年參加 2 小時之低碳環境教育,該時數得
列入環境教育法之環境教育時數計算。
四、綜上,請貴單位督促所屬務必於 105 年 12 月 31 日前接受 4 小
時以上環境教育,確認其中內含 2 小時以上低碳環境教育
,並於 105 年 1 月 31 日前至環保署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http
://elearn.epa.gov.tw/),申報 104 年度執行成果及 105 年
度環境教育計畫。
五、環境教育參考教案可至環保署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首頁
-環教教案活動-教案參考範例專區(http://eeis.epa.gov
.tw/front/teaching/show/teaching_show.aspx)下載。
六、相關申報問題可至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問與答查詢或至
本府環保局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http://epb2.tainan.gov
.tw/tnepb_edu/default.asp)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操作教
學專區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