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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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立仁德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一)字第109021121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0211218A00_ATTCH1.PDF、0211218A00_ATTCH2.pdf)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教育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有關因公赴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考察計畫、會議及各項交流活動因應措施如說明,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2月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14081號函辦理。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09年1月28日提升大陸(不含港澳)之旅遊疫情建議至第三級警告,籲請民眾如非必要應避免前往。大陸委員會亦自該日起調升大陸湖北省列入紅色旅遊警示區域,建議民眾「不宜前往」;至於其他省市區(不含港澳)為橙色旅遊警示區域,建議「避免非必要旅行」。公教人員自當遵守政府規定。
三、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提醒前往具感染風險之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視其旅遊地區和有無症狀等,返臺後應配合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員施以居家隔離、居家檢疫、主動監測或自主健康管理等方式進行觀察,行動自由均受不同程度之限制,並建議赴大陸考察、參與會議及各項交流活動,除有必要性及急迫性須親自前往,且無替代方式外,不宜前往。
四、考量疫情發展現況及赴陸返臺後應配合居家隔離等措施,對業務推動有無影響均須慎酌。爰部屬機關(構)學校首長如須赴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應先採適當替代措施,審慎安排於疫情管制期間後再行前往;所屬人員因公赴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亦應審慎評估比照辦理,並應隨疫情發展,秉權責即時檢討調整。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人事室、本局學輔校安科、本局特幼教育科、本局課程發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