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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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東區東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9030671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0306713A00_ATTCH1.PDF)
主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治期間,各機關學校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加強檢視必要安全衛生機具,並確實督導執行相關預防危害作業程序,以資保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3月4日公保字第1091060075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依同條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機具設備及措施……。」第17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對於執行危險職務之公務人員,應訂定預防危害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實施勤前教育。」旨揭疫情防治期間,請依法提供公務人員執行防疫工作必要之機具設備,並落實預防危害之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俾維護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及身心健康。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