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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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東區東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9121095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1210954A00_ATTCH2.pdf、1210954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公務員得否於公餘時間兼任街頭藝人疑義,詳如附銓敘部令釋,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年9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949780642號函辦理。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