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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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東區東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9158123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1581230A00_ATTCH1.pdf、1581230A00_ATTCH2.odt)
主旨: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9年12月23日院臺法字第10900360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旨揭注意事項各1份。
二、依旨揭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正本: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一)、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二)、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