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10年 3 月 17 日高市教小字第 11031834300 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貴校如有教師,欲經由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旨揭縣市服務者,請轉知教師有關旨揭縣市之相關介聘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