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竹市政府 110年 4 月 1 日府教學字第 1100057369 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貴校如有教師,欲經由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旨揭縣市服務者,請轉知教師有關旨揭縣市之相關介聘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