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0年4月26日高市教小字第11032742000號函、4月30日高市教小字第11032948800號函辦理。
二、貴校如有教師,欲經由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旨揭縣市服務者,請轉知教師有關旨揭縣市之相關介聘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