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於 110 年 8 月 10 日以衛授疾字第 1100200731 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案,如附件所示。
說明:
一、依據市府 110 年 8 月 20 日府衛疾字第 1100974311 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告之有條件開放者,另應遵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所定之防疫措施、公告及指引等相關規定。
三、超出人數上限之集會活動,主辦方需提報相關防疫計畫,並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疫情狀況及風險狀況評估審核通過者,不受本公告人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