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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林督閔 - 教務處 | 2020-03-30 | 點閱數: 267

一、依據勞動部 109 年 3 月 17 日勞動條 4 字第 1090130247 號函辦理。

二、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故未強制雇主給付薪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三、勞動部原函影本如下,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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