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東區德高國小學生校內攜帶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辦法
一、依據:教育部 109年 8月 5 日臺教國署字第 1090091138 號函訂定公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二、目的:基於維持學校團體秩序、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維護學生健康、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及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需要,訂定本規範。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三、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四、申請程序:由家長簽署申請書(如附件),會知導師及學務處核准後使用。
五、使用規定:
(一)學生行動載具限於上學前及放學後離開學校使用,在 7:40至 16:00時間內不得開機。若有緊急事件需使用,須經導師或學校老師同意後,方可使用。
(二)倘需要使用行動載具,應選擇於空曠處或室內角落進行,並儘量降低音量,以免造成他人困擾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行動載具使用係為方便學生與家長聯繫、溝通以及指定學習用途;不得為聊天、拍照、攝影、
遊戲及上網使用。
(四)若學生未遵守本規範,造成學校、老師及同學之困擾,行動載具由老師暫時保管,並通知家長到校領回。
(五)屢次違反規定或情節嚴重者,學務處得撤銷學生使用申請之資格,半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六)學生行動載具由個人自行保管,若遺失、損壞需自行負責。
六、基於減少人體曝露於行動載具之電磁波輻射下,學生如使用行動載具,建議注意事項如下:
(一)使用行動載具溝通時,儘量以免持裝置(如耳機)溝通,避免將行動載具貼近頭部及身體。
(二)於通訊不良或電池之蓄電量即將用罄情況下,應避免使用。
(三)行動載具建議用於緊急需要時,並儘量縮短通話時間或以簡訊代替,及避免長時間使用。
七、本規範經 10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