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轉知教育部「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08 年 7 月 30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109561 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前瞻基礎建設國民中小學校園數位建設實施計畫的營造智慧學習教室重點工作為依智慧學習教室可實施輔助教學、學校可支援互動學習、及縣市均有創新發展特色等原則,更新或建置教室資訊環境。
三、 教育部揭示:各縣市辦理校園數位建設-智慧學習教室建設時,除滿足輔助教學、支援互動教學及發展創新教學三種層次的應用需求,以營造有利於智慧學習的教室環境外,為維護學童視力健康,請各學校推動數位學習與電子化設備教學時,應依照教育部國教署於 102 年 3 月 6 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20018346 號函頒「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附件,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辦理。
四、 注意事項重要內容簡列如下:
(一) 低年級不建議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
(二) 中年級:建議上下午各最多使用 30 分鐘。
(三) 高年級:建議隔節使用,且需符合 3010 原則(螢幕注視每 30 分鐘休息 10 分鐘)。
(四) 字體大小:停止畫面教學時,螢幕字體大小至少 5 公分正方。
(五) 照明:除螢幕上方的燈可關外,其餘桌面照度至少 350 米燭光( LUX )。
(六) 距離:使用大型電子設備教學時,第一排距離螢幕至少 2 公尺,並應定期調整學童座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