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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黃炫嘉 - 學務處 | 2024-01-17 | 點閱數: 49

說明:

一、為促進兒少及社會大眾認識《兒童權利公約》之被傾聽及意見獲得考量的權利(§12 )並製作本市兒少代表配戴之徽章,爰辦理本次競賽。

二、參賽資格為未滿 19 歲(出生日期為 94 年 2 月 14 日以後)之兒少皆可報名參加,報名截止日期為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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