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自行研究評審獎勵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員工積極從事自行研究,以促進業務革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行研究:指各機關學校之員工配合施政目標及業務需要而從事之研究工作,並撰寫為自行研究報告。
(二)員工:指自行研究報告作品參加評獎之當年度仍為各機關學校之員工。
(三)研究人員:指提送自行研究報告作品參加評獎之員工。
前項於二人以上共同提出之集體自行研究報告之研究人員亦須均為各機關學校之員工。
三、各機關學校應於每年四月十日前檢具自行研究項目提報本府,並於當年度十月十日前備齊自行研究報告一式十份及電子檔一份函送本府辦理評審,逾期則併入翌年自行研究報告評審。
四、自行研究報告內容應包含:
(一)研究主旨及背景說明:研究動機,或與現行業務之關聯性。
(二)相關研究、文獻之檢討。
(三)研究方法:如研究內容、範圍、對象、限制及過程。
(四)研究發現。
(五)結論與建議:逐點列出具體可行之改進建議,分立即可行性之建議及中、長期性建議。
自行研究報告未符前項規定之一者,得不予辦理評審。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得限期補正。
五、自行研究報告應製作封面,用紙應以 A4 紙為之,並依格式撰寫(格式如附件一)。
六、自行研究報告評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初審及復審:
(一)自行研究報告依其性質,由本府送請初審委員一至三人初審,並填具評審表(格式如附件二);初審分數達七十分以上者,自行研究報告併同初審評審表送請評審小組復審。
(二)初審委員、評審小組委員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就本府相關人員或學者遴聘(派)之。
(三)評審小組由研考會主任委員擔任小組召集人。
相關格式,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