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新營區土庫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110 年 2 月 24 日經臨時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一、依據:
1.教育部國民及學前署 103 年 1 月 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30002406 號函規定。
2.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4 條之相關規定。
3.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
二、目的: 期望學生養成注意服裝儀容整齊清潔之習慣,首要培養學生自理、自治的精神及優雅端 莊的氣質,以落實生活教育為目的。
三、學生服裝之規定:
1.本校學生穿著以便服為主,一切以保健、舒適追求身體健康為主要原則。
2.季節交替時,學生可視個別身體狀況和需求,自行審酌加減衣服以保健為主要考量, 學校不統一規定換季時間。
3.穿著之服裝,以合身為原則,應注意整齊清潔。
四、儀容注意事項:
1.本校並無限制學生髮式,頭髮以自然、乾淨為原則。
2.臉、耳、四肢、身體著重清潔,以身體健康為原則。
3.指甲定期適量修剪,以保持個人衛生。
五、學生穿著之注意事項:
1.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 教育資源與環境之精神。
2.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 環境,尊重 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 空間」。
3.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 別特質、性 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 服務上之差別待遇。」第 2 項規定「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 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 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且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 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 象而加以處罰」。
4.本校教師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考量學生在生理上、心理上、宗教上、經濟上等之 特殊需求,給予學生多元選擇,並尊重其抉擇,以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且不得因服裝儀容問題據以處罰學生。
5.透過校內相關研習活動時宣導上述法規,強化教育人員之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學生身 體自主權及個別差異,共同營造多元開放、健康友善的校園。
6.對家長及學生辦理宣導說明會,聽取家長及學生意見,以民主程序之方式訂定學生服裝儀 容規定。
六、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