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修正之「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一份,請查照。
說明:
一、配合「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4 項規定,政務人員、直轄市長及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自其退離職當日起 3 年為赴大陸管制期間(於管制期間內,應報經內政部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修正「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未滿 3 年之政務及涉密人員)報本府核轉期限為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三星期前,另本府區公所首長赴大陸申請案件,經本府民政局報本府核定。
二、為利如期向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赴大陸許可,請務必依規定期限報府核轉(定),赴大陸地區行程(日期、天數或活動內容)變更者,應於赴大陸地區前或行程變更前報府奉准變更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