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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處 | 2021-05-26 | 點閱數: 142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暨 110 年 5 月 15 日臺南市政府 COVID-19 疫情緊急會議第二

           次會議記錄。

 

公告事項:

一、執行期間:自 110 年 5 月 17 日起至臺南市政府 COVID-19 一級指揮中心指揮官宣布終止日止。

二、針對本市所有公有、私有夜市,應確實配戴口罩,禁止試吃、內用、邊走邊吃,一律採行外帶。

三、違反者,依同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