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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心儀 - 教導處公告 | 2024-05-28 | 點閱數: 334

一、依據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

(二)教育部 109 年 8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 號函。

(三)依據 113 年 5 月 17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30719932 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學校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以下簡稱服儀委員會),且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三、服儀委員會置委員八人,其委員如下:

(一)經學生自行選舉產生、學生自治組織推派或校務會議選出之學生代表;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二)校務會議選出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

(三)家長會代表。

(四)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服儀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服儀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四、服儀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及管教原則之審議。

(五)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五、學生除於開學典禮、畢業典禮、校慶、校外參訪、校外受獎、參加競賽、校際交流等重要活動,或於體育課等為維護學習安全必要之課程,應遵守學校統一規定之服裝外,其餘得選擇合宜混合穿著學校校服及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例如班服、社團服裝等)。

六、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褲)校服。天寒時,學生可在校服內外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 T 、毛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七、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八、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九、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

    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十、學生穿著之注意事項:

1.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之精神。
2.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3.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第 2 項規定「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且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4.本校教師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考量學生在生理上、心理上、宗教上、經濟上等之特殊需求,給予學生多元選擇,並尊重其抉擇,以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且不得因服裝儀容問題據以處罰學生。
5.透過校內相關研習活動時宣導上述法規,強化教育人員之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學生身體自主權及個別差異,共同營造多元開放、健康友善的校園。

十一、儀容注意事項:
1.本校並無限制學生髮式,頭髮以自然、乾淨為原則。
2.臉、耳、四肢、身體著重清潔,以身體健康為原則。
3.指甲定期適量修剪,以保持個人衛生。

十二、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