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8 月 23 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 1110108542 號函核定之「臺南市 111 學年度本土教育整體 推動方案」辦理。
二、因應國家語言發展法, 111 學年度起國一、國二生每週必修 一節本土語文課程,國三列為彈性學習課程,為鼓勵更多 現職教師投入擔任本土語文授課教師,特定訂旨揭計畫。
三、摘錄獎勵辦法如下:
(一)對象:現職校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含長期代理教師)及行政人員。
(二)應以中央部會與本市主管教育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之111 學年度期間合格證書為限,且同一級別、語言別、腔調,敘獎以一次為限且不回溯。
(三)獎勵內容:
三、為考量行政作業時間,以上敘獎,教師部分請於該級別本土語文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2 個月內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申請表件請詳附件內容。
四、凡參加 111 學年度期間閩南語或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含 110 學年度參加未申請者)通過中高級以上認證者全額補助,未達中高級認證者半額補助。請向教務處報名。
五、其餘請詳附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