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臺南市 112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
二、辦理單位:本校教務處
三、給獎對象:本校應屆畢業生
四、給獎項目:市長優學獎、市長語文獎、市長科技獎、市長藝術獎、市長體育獎、市長嘉行獎、市長勵志獎。
五、給獎名額及資格:
(一)本校名額共 10 人,普通班每班 3 人共 9 人、特教班 1 人。
(二)市長獎各獎項不得重複領取。
(三)市長獎不與議長獎、區長獎及校長獎獎項重複領取。
(四)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獎項採學校推薦及家長申請雙軌並行制,並由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且擇一項目給獎。
六、給獎評定標準:除市長優學獎及市長勵志獎外,下列獎項以在學期間各該學習領域之總成績乘以百分之三十與其他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七十後之合計數。
108 年 8 月 1 日後入學且就讀特殊類型班級學生,申請畢業生市長獎時,其學習領域總成績採計部定課程之學習領域、特殊才能專長領域,與校訂課程之特殊需求領域等 3 項成績。
(一)市長優學獎:以在學期間領域學習課程畢業總成績各班最高者 (依據「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評量補充規定」及「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評量補充規定」)。
(二)市長語文獎:在語文領域方面(如國語文、英語文、本土語言及其他語言)有傑出表現者。
(三)市長科技獎:在數學及自然與科技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四)市長藝術獎:在藝術與人文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五)市長體育獎:在健康與體育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六)市長嘉行獎:在綜合活動領域及日常生活中有敬師孝親、助人義行等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七)市長勵志獎:處於逆境且能服務奉獻或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足堪表率者。
(八)其他特殊表現之計算方式如下:
1. 由政府主辦、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狀需具備辦理文號與政府機關關防。
(1) 參加直轄市、縣市性比賽:第 1 名可得 6 分,第 2 名可得 5 分,第 3 名可得 4 分,第 4 名可得 3 分,第 5 名可得 2 分,第 6 名可得 1 分,獎狀採計至第 6 名止。
(2) 參加全國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 2 。
(3) 參加國際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 3 。
(4) 校內比賽得獎依市級比賽折半給分。
(5) 團體獎部分依第 1 目至第 4 目折半給分。
2. 由民間團體辦理且獎狀需具備政府機關核定文號,並另附秩序冊。
(1) 依第七點第八項第一款第 1 目至第 3 目名次折半給分,個人累計積分最高以 10 分為限。
(2) 團體獎部分依本款第 1 目折半給分。
(九)得獎名次非以第七點第八項第一款第 1 目頒發者,其得獎名次對照如附表;得獎名次如未在上表內時,得由各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依實際情況予以比照認定之。
(十)未規定之重大特殊表現,需經各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議決議。
一、審查程序:
(一)初審:
1. 由申請人依據本評選辦法先行填妥自評分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 由各班導師依據評分表進行初審及簽名。
3. 通過複審的相關文件,請於113年 5 月 31 日(星期五)前送到教務處註冊組。
(二)複審:複審文件由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依據評定標準等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詳情請見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