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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務處 | 2019-01-07 | 點閱數: 562

說明:轉知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轉勞動部有關非屬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無須申請工作許可之行為函文及附表各 1 份(如附件)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年 12 月 6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70153217 號函辦理。
二、上揭函重點如下: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 年 2 月 3 日勞職外字第 0950502128 號函略以:「本法對於外國人在我國工作係採許可制。又所謂『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
(二)基於全球化及經濟社會時空環境改變,外國人在臺從事與社會、經濟、文化等相關行為類型已趨多樣化,勞動部經彙整各式態樣,收集相關函釋及各界意見,爰在不影響本國人工作機會情況下,符合附表所列情形之行為,尚非屬國人工作機會情況下,及本法第 43 條規定之範疇,無須申請許可。附表係列舉外國人免申請許可之行為態樣及判斷要件,倘若不在附表列舉範圍內,仍應依該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 年 2 月 3 日勞職外字第 0950502128 號函釋及個案事實認定之。
三、相關問題請逕洽勞動部(承辦人:洪一男,電話: 02-89956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