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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0-03-04 | 點閱數: 309

一、內政部配合 109 年 2 月 20 日修正生效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辦理。
二、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為「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修正內容,茲檢送修正申請表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