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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宜玲 - 學務處 | 2022-07-25 | 點閱數: 181

主旨:

轉知臺南市 111 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 45 號)演習,將於 111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至 2 時實施,請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1 年 7 月 19 日府民徵字第 1110918230B 號函辦 理。

二、旨揭演習南部地區(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同時利用 「行動電話簡訊」系統通知防空警報,

       籲請民眾支持配 合,演習期間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全民防空演練,盡量不影響民眾主要作息,演習地區內 各公、民營工廠、公司照常營運作業,惟須關閉門窗及 實施人員管制。

(臺灣電力公司不實施斷電措施)

(二)全民防空演習警報發放後,人、車一律按規定接受軍、 憲警察及民防人員引導,就近進入防空避難設施(應設 置標示牌)進行防空疏散避難(軍事單位依其防空計畫 實施),或依地形、地物切實掩蔽。公司行號、商家、場館、學校、工 廠及其他有人員活動場所(含居家者), 應緊閉門窗(簾)、 關閉室內燈源、

避免人員進出,並配 合交通管制作為如下:

1、高鐵及台鐵各班次列車正常行駛、下車旅客及接送親 友應立即依憲、警、民防人員引導,實施疏散避難。

2、捷運各班次列車正常行駛(地下段由捷運局自行管 制),下車旅客立即接受憲、警、民防人員引導,實 施疏散避難。

3、演習地區內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於各交流道實施管 制;行駛於高速公路車輛不予管制,下交流道車輛, 立即引導疏散及避難。

4、國內各機場、港口停泊之機、船均照常起降、靠離與 行駛, 惟下機旅客及接送親友立即接受憲、警、民防 人員引導實 施疏散避難。

三、演習期間若不配合憲、警管制及勸導無效者,將依依民防 法第 25 條第 2 款規定,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 鍰。

四、演習中,如遇真實空襲狀況,演習立即停止,另按現行作 業規定再行發放緊急警報。

五、請貴校配合於旨揭演習期間暫停戶外活動課程,避免觸 法。

六、檢附旨揭演習公告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