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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永暉 - 人事室 | 2025-03-31 | 點閱數: 23

主旨:檢送修正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 Q&A」( 114
年 3 月修訂版)及「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 Q&A (
圖卡版)」( 114 年 3 月)各 1 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停班課辦
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
(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應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
布時機進行協調聯繫。又本總處 109 年 4 月 7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302441 號函(諒達)略以,請各該共同生活圈之直
轄市、縣(市)平時宜建立溝通協調機制,並於發布颱風
警報時確實依停班課辦法進行協調聯繫,如有預計發布結
果不一致之情形,建議宜由各直轄市、縣(市)首長(或
指定人員)直接進行協調,為一致性決定。
二、揆前開規定旨在避免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停
班課發布結果及時機不一,影響民眾生活作息。惟考量各
轄區地形地貌、交通、人口及對災害耐受程度不一,仍請
以停班課辦法規定之基準為停班課決策參考,爰酌修旨揭
Q&A 之 Q3-4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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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旨揭 Q&A 業同步置於本總處全球資訊網(路徑:政策與業
務-培訓考用處-差勤獎懲),請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