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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9-03-26 | 點閱數: 589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8 年 3 月 8 日部退三字第 1084674681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二、依據退撫法規定,支領月退休金或辦有優惠存款之退休人員如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其中「私立幼兒園」非屬退撫法第 77 條所稱之私立學校範圍,無涉再任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之規定;另,再任「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者,如該職務係依私立學校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納入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董事會辦事人員,即屬退撫條例第 77 條所定私立學校職務範圍,如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惟如再任之董事會職務非屬前述依法納入員額編制之人員,則無涉再任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