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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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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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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 年 4 月 15 日總處培字第 1080031968 號函辦理,並檢附旨揭問答資料 1 份。
二、為因應 108 年汛期來臨,人事行政總處業彙整各機關建議意見,檢討修正旨揭 Q&A ,並置於該總處網站最新消息項下。
三、人事行政總處以差勤係屬機關之人事管理權限,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公教員工無論是否因修繕房屋導致受傷,應由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及機關內部管理規定,本於權責就個案事實覈實認定辦理,爰停止適用旨揭函釋說明二之(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