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局101年5月30日公告編號20683及20697辦理。 二、「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適用公務人員,在學校部分為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教師兼主任、教師兼組長)及校長,非一般教師。教師為教師法規範適用對象,非「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適用之對象,若認需訂定相關規範應于教師法中訂定方為適當。 二、廉政署對於謝師宴問題並未有任何來文或指示,且「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自 三、本市各級學校校長、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人事主任、會計主任、幹事、營養師、護理師),參加謝師宴或其他相關飲宴應酬,依「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應落實事先報備知會政風單位備查後參加。 四、若有參加謝師宴之需要,檢附登錄表填報範例,請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