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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2-06-01 | 點閱數: 650

一、依據教育局101530日公告編號2068320697辦理。

二、「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適用公務人員,在學校部分為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教師兼主任、教師兼組長)及校長,非一般教師。教師為教師法規範適用對象,非「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適用之對象,若認需訂定相關規範應于教師法中訂定方為適當。

二、廉政署對於謝師宴問題並未有任何來文或指示,且「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自9781實行以來,即為常態辦理事項,非為謝師宴單一事項而辦理。

三、本市各級學校校長、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人事主任、會計主任、幹事、營養師、護理師),參加謝師宴或其他相關飲宴應酬,依「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應落實事先報備知會政風單位備查後參加。

四、若有參加謝師宴之需要,檢附登錄表填報範例,請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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