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府101年5月22日府人考字第1010425810號函諒達。 二、查行政院 三、參酌上述規定,教師經學校核准利用公餘時間進修,如其因部分進修課程於上班時間開課,致需利用部分辦公時間請假從事進修之情形,與行政院94年函所示情形類似,係出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且別無選擇餘地(如:必修課程於上班時間開課、公餘時間之開課學分數不足(或學校嗣後停開課程)致當事人須利用辦公時間選修課程以符學校修業規定等因素),得依行政院94年函規定辦理。惟如非屬上述情形,自無該院函規定之適用,不宜依公餘進修之規定申請進修費用補助。 四、有關公餘進修補助審核原則、補助費用及程序等,仍請依教育局局101年1月9日南市教人字第1010009944號函辦理。